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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卡管理办法(试行)-180730修订

发布时间:2022-01-11   浏览次数:0

河北师范大学

校园卡管理办法(试行)


为切实加强校园卡管理,方便服务师生,维护学校财产安全和师生利益,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校园卡,是指由学校发给本校师生员工、临时工作人员用于身份认证、信息管理及查询、收缴费用、生活消费、门禁管理及其他管理工作的非接触式射频卡。

第二条  校园卡由学校统一制作并发放,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再向师生发放具有身份认证、金融、消费等功能的证卡。

第三条  校园卡的日常管理及维护工作由校园卡管理中心(隶属信息化中心)负责,其主要工作职责是校园卡系统和设备的建设与维护、卡片管理、账务结算及有关信息管理和咨询服务等。财务处指导校园卡管理中心做好财务相关工作。计算机网络中心做好校园卡专用网络的运行维护工作。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分工及时为校园卡管理中心提供数据更新,履行相应工作职责。

第四条  校园卡具有使用期限,使用者所持卡片在有效期截止后将停止使用。需延期使用的,按照程序办理延期手续。

第五条  河北师范大学校园卡不具备透支功能,必须先充值,后消费。校园卡内的资金不计利息。

第六条  校园卡实施分类管理。根据持卡人的身份,校园卡系统的用户卡分为两大类:具有正式身份认证、集校务管理与消费功能于一体的校园卡(正式卡),和仅有简单管理功能和消费功能的校园卡(临时卡)。临时卡根据相关部门申请及人员来校所从事活动享有餐饮、洗浴、图书借阅等不同权限。

第七条  校园卡管理中心有权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终止相关校园卡的使用。

第八条  所有依照规定持有河北师范大学校园卡的用户都被视为承认、接受《河北师范大学校园卡管理办法》中的权利和义务,因违规持有或使用造成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二章  正式校园卡管理

第九条  正式校园卡的分类及办理对象:

1、教工卡:学校人事处正式登记的事业编制、人事代理的在职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经人事处聘请或登记的外籍教师、客座教授等。

2、学生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专科生、专接本学生;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经国际文化交流学院确认的自费留学生、公费留学生;其它高校来我校访学的学生。

第十条  正式校园卡的初次申办

1、正式校园卡的初次申办,一般以集体办理为主。其资料一般由招生就业处、教务处、研究生教育学院、国际文化交流学院、人事处等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料提供给校园卡管理中心,由校园卡管理中心统一整理,集中办卡。制卡用的数码照片原则上由各职能部门提供,特殊情况也可由校园卡管理中心统一拍摄。

2、对于未能集中办卡的人员,由单位出具证明,相关部门审核后,本人携带身份证及工作证(学生证),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办卡手续。

第十一条  校园卡工本费。校园卡工本费的收取,按上级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校园卡有效期

1、教工卡:有效期为10年(实行人事代理者按照协议时间确定);博士后入站人员校园卡有效期为2年。

2、学生卡:其有效期与学制一致:

(1)本科生卡有效期一般为4年;

(2)研究生卡有效期一般为3年;

(3)本硕连读生卡有效期一般为7年;

(4)硕博连读生卡有效期一般为6年;

(5)各种长短期留学生、访学生卡有效期以其在校学习时间为限。

第十三条  校园卡的延期

1、教工卡有效期满后,校园卡管理中心根据人事处的档案资料给予延期。

2、对于延期毕业的学生,须到学籍管理部门取得延期毕业证明,经审核后方可办理延期手续。

3、博士后入站人员校园卡有效期满后根据人事处提供的档案资料决定延期或终止。

第十四条  校园卡的中止或终止

1、对于已办理毕业离校手续的各类学生, 各应用子系统的校园卡功能以主管部门确定的时间终止,校园卡其他功能30天后全部终止。

办理离校手续者,先办理图书清还,到校园卡管理中心注销校园卡账户,未注销者不予办理有关离校手续。

2、对于已办理调离、辞职手续及已自动离职、除名等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的教职工,各应用子系统的校园卡功能以主管部门确定的时间终止,校园卡其他功能30天后全部终止。

3、对于因公或因私出国而办理离校手续的教职工和学生,各应用子系统的校园卡功能以主管部门确定的时间终止,校园卡其他功能90天后全部终止。回校后可以申请恢复。

4、人事变动和学籍异动由相关部门将变动人员信息及时送交校园卡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校园卡的补办。因丢失、损坏等原因需要重新办卡,必须携带本人证件和工作证(学生证)到校园卡管理中心申请补办,同时交纳卡片工本费及证卡制作费。正式卡在发出后三个月内,如非人为原因损坏,可免费更换新卡片。

第十六条  其他相关业务

1、卡挂失。申请卡挂失,持卡人可通过挂失电话或网上进行,也可以持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或相关证明)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挂失登记;无证挂失、代办挂失等均不予受理。

2、卡解挂。为保护用户利益,办理卡解挂业务时,用户需持本人身份证及工作证(学生证)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无证解挂、代办解挂等均不予受理。

3、卡注销。教职工或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时可办理卡注销,结算卡内余额。办理卡注销须持本人有效证件(工作证、学生证、身份证或相关证明)。校园卡注销前需经各应用子系统功能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不受理无证卡注销、代办卡注销。

4、卡充值。持卡用户可以在我校的现金充值点充值,学生还可通过绑定的建设银行卡圈存机充值。原则上不受理取款业务。

5、卡转帐。在原卡损坏或挂失后,持本人办卡时的有效证件和新办校园卡,将原卡中的余额转入新卡中。不受理无证转账。

第三章  临时校园卡管理

第十七条  临时校园卡办理对象:各种聘用员工;短期来校办理公务、培训、访问、交流人员;在职硕士、夜大、函授等成人教育学生。

第十八条  临时卡的申办和管理

1、学校对临时卡的办理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坚持“谁申请、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2、临时卡的办理程序为:由申请办卡人员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统一填写《河北师范大学临时校园卡申请表》,由申请办卡人所在单位对办卡人员情况进行审核,根据办卡类型,经继续教育学院或人事处审核(临时来校参加培训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各类临时用工由人事处审核)后,经安全工作处、学校办公室同意,由本人持身份证到校园卡管理中心现场采集照片,予以办理。

3、申请办理临时卡人员所在单位对申请办理临时卡和持有临时卡人员负有审核和管理责任,所聘人员调离或离开工作岗位的,要及时将其持有的临时卡收回,交校园卡管理中心。

第十九条  临时卡的有效期

1、夜大、函授、在职硕士等成人教育学生的临时卡有效期与其学制一致,一般为2—3年。在职硕士、夜大学生卡每年注册一次;函授学生每次返校面授时注册1次。未按时注册的,予以注销。

2、各种聘用人员临时卡实行学期注册制度,每学期开学初由所在单位统一提供在岗人员名单(加盖公章,负责人签字),临时卡持有人凭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到校园卡中心办理注册手续。未按时注册的临时校园卡,学校将予以注销。

3、短期来校办理公务、培训的人员的临时卡,有效期视实际需要而定,最长1年。

第二十条  办理临时校园卡收取工本费。费用标准按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临时校园卡的补办。因丢失、损坏等原因需要补办临时卡,须持本人原办卡时的有效证件及相关证明办理,同时交纳卡片费及工本费。临时卡在发出后3个月以内,如非人为原因损坏,可免费更换。

第二十二条  临时卡的挂失、解挂、注销、充值、转账等相关业务,参照第十七条办理。

第四章  警示性条款

第二十三条  校园卡只限师生员工本人持有、使用,不得出租、转让、抵押、涂改,不得转让或转借给他人。转让或转借给他人的,一经发现,校园卡管理中心有权没收或注销,造成损失的,由持卡人本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  校园卡采用小额免密支付,为防止丢卡或误操作给持卡人带来经济损失,校园卡系统设有消费密码,初始设定为单笔消费额大于人民币二十元的必须输入消费密码,每日累积消费额大于人民币四十元后的消费必须输入消费密码。

第二十五条  各用户单位利用校园卡进行较大金额的充值、缴费、消费,需提前向校园卡管理中心报备,未经报备产生的大额资金将被冻结。冻结资金的解冻,需用户单位提交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盖章的申请材料,写明情况,校园卡管理中心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解冻放行、原渠道退回等处理。

第二十六条  拾获他人校园卡要及时与校园卡管理中心联系、上交。对拾获他人校园卡不上交,并恶意用卡,造成卡户经济损失的,或引发身份管理问题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校园卡系统及设备为学校财产,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爱护,按照要求加强管理和保养,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若相关系统设备和线路发生故障且无法解决,应立即通知校园卡管理中心,由于工作疏忽、拖延并造成损失的,由使用单位负责。凡故意破坏校园卡系统和设备,影响校园卡系统安全运行的行为,一经查实,由学校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严禁破解、仿冒和伪造校园卡。有此类行为,并造成损失的,交学校有关部门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河北师范大学校园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