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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08-05-12 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河北师范大学校园网是为全校教学、科研、管理而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其目的是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通过校园内计算机连网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并通过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与国际学术计算机网络互联。其服务对象是校内各部门、各单位和全体师生员工。为加强校园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连网管理

第二条  所有连入校园网的用户(包括个人用户)必须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络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

第三条  连入校园网的各单位要指定一名主管领导,并设立网络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禁止连入校园网的各单位与其它互连单位私自连网。

第五条  连入校园网的各单位要严格使用由网络中心分配的IP地址。

第六条  连入校园网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河北师范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暂行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不允许发展授权范围以外的任何用户。  

第七条  连入校园网的网络机房要严格遵守《河北师范大学关于网络机房的管理规定》。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八条  学校责成各入网单位对所属网络用户的上网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凡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严禁上网。  

第九条  校园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利用计算机连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和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化的信息。  

第十条  在校园网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破坏网络设备的活动。禁止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使用未经授权的计算机、不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等。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定期对本单位的网络用户(包括本单位的个人用户)进行有关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检查和教育。     第十二条  网络管理员具体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保存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网络管理员要指导其用户对各自负责的网络系统、计算机系统和上网资源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校园网用户必须遵守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  校园网所有用户有义务向网络管理员和有关部门举报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五条  校园网有关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惩    处  

第十六条  对于盗用IP地址,盗用他人口令、入侵和破坏网络及计算机系统、违反网络用户行为规范的行为,网络中心将会同学校有关部处共同查处;触犯国家有关法律者,报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入网单位和个人用户,网络中心将依照情节轻重对其采取如下惩罚措施:警告、停止其网络连接,并报请学校给予校纪处分、诉诸法律等。  

第十八条  各单位领导和网络管理员应认真做好本单位上网人员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特别是各院系要加强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发现问题要正确引导,及时处理解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计算机网络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0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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