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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8-05-12 浏览次数:0

一、总 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河北师范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HEBTUNET)(以下简称河北师范大学校园网)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河北师范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河北师范大学校园网是为全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其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园内计算机连网、信息资源共享,并通过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与国际学术计算机网互连。

第三条:河北师范大学校园网要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河北师范大学校园网的建设和发展,遵循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建设和发展的总原则。

二、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校园网的规划、建设以及网络应用系统建设在河北师范大学信息化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

第六条:学校设校园网信息工作管理委员会,具体指导、规划和组织学校的网络信息建设,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提供并审查入网信息资源。

第七条:学校设校园网网络中心(并设西区节点和职业技术学院节点),具体负责学校校园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开发工作。

三、运行管理

第八条:校园网主干光缆、主服务器、网络交换机、路由器等设备由网络中心负责管理。

第九条:主干网络接口设备分置于教学楼、办公楼内,由所在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网络中心监管。

第十条:各部门联入校园网的计算机子网和单机,由本部门使用、管理、维护。网络中心确定上网技术规范和提供上网指导。

四、用户管理

第十一条:校园网用户,必须遵守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的规定,签署《河北师范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用户责任书》,自觉遵守《河北师范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保密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入网单位和用户应按规定填写有关入网表格,报网络中心审批,经允许才可上网。

第十三条:网络中心负责向用户宣传贯彻与校园网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使用原则,对违反者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四条:使用网络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五、费用管理

第十五条:网络中心提出校园网管理、运行、维修、扩充升级所需费用计划,报主管校长,由学校安排每年经费预算。

第十六条:网络中心负责记录全校及各用户网络通信和信息费用。

第十七条:校园网与国内国际网络连接按规定应向邮电部门和CERNET交纳的通信和信息费用,由网络中心集中统一办理。

第十八条:校内用于教学、科研和管理的单位用户,其应分担的通信和信息费用,由财务处负责转帐;个人用户的通信和信息费用,直接交网络中心。

第十九条:为维持正常运转,各单位和个人所交的通信和信息费用,由计财处设专户管理,统一核算收支,用于网络中心向上交纳的有关费用和管理及维修所需费用。

六、网络应用

第二十条:校园网的建设主要是服务于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各单位应积极利用校园网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网络中心要积极支持各单位的网络应用,从技术上协助各单位作好网络信息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建立覆盖全校的网络应用系统,应将项目方案和相关技术材料报网络中心,由网络中心提交校园网网络信息工作管理委员会审核认定。

第二十三条:在网上建立公共的服务器等设备,承建单位或个人应将相关材料报网络中心,由网络中心进行审核批准。

第二十四条:严禁在网络上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活动。

七、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在网络中心。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计算机网络中心

一九九九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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